一、为进一步加强党的领导,健全完善集体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规范院党委会和党政联席会议事决策规则,保证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根据学校章程以及《湘潭大学学院(教学部)党组织会议和党政联席会议会议制度及议事规则》等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二、学院议事决策在学校党委、行政的领导下开展,根据情况分别通过院党委会议、党政联席会议形式进行,研究本单位重要工作,贯彻落实学校党委、行政决定和工作部署。
三、有关党的建设,包括干部任用、党员队伍建设等工作,由院党委会议研究决定;有关教学、科研、学科建设、人才队伍建设、社会服务、对外交流合作和行政管理等方面的重要事项由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
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应当由院党委会先研究,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不能用党政联席会议代替党委会,同时要保证党政联席会议对学院重要事项的决定权。
四、 院党委会的议事范围:
1.传达学习贯彻上级党组织的重要文件、指示和会议精神;保证和监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组织和学校有关决议、决定的贯彻执行。
2.研究审定党建工作计划及总结,落实党组织主体责任;研究决定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中的重要问题;加强制度建设,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不断提高基层党的建设质量。
3.研究决定思想政治、意识形态、师德师风、安全稳定、保密、统战、群团、离退休和教职工代表大会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4.研究院党委换届、委员调整以及召开党员大会的有关事项,并且按照有关规定上报学校党委;研究决定所属党支部设置方案,审定支部委员拟任人选;研究教职工和学生党员发展事项;研究党员教育、管理、监督、服务以及分党校的有关工作;按照有关规定研究决定党内评优表彰、处分的有关事项。
5.研究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涉及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要事项,提出具体实施意见和措施建议,提交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
6.研究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等重大问题上的政治把关问题,把握好教学、科研、管理等重大事项中的政治原则、政治立场、政治方向。
7.研究决定内设教学、科研管理机构负责人拟聘人选,并且按照程序报学校审核审定;研究决定党员干部教育、管理、培训、考核、监督和干部人才队伍建设等工作。
8.研究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五、党政联席会议的议事范围:
1.传达学习贯彻上级和学校有关重要文件、指示和会议精神。研究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和学校有关决议、决定和工作部署。
2.研究制定改革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以及教学、科研、管理等方面的重大改革方案和重要规章制度。
3.研究决定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学术交流、招生就业、对外合作、社会服务等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4.研究决定岗位设置、人才引进、考核、奖惩、出国、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等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5.研究决定年度经费预决算、大型设备购置、办学资源调配以及收入分配、福利待遇等关系教职工利益的重大事项。
6.研究决定经党组织会议提出,需要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
7.研究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六、院党委会的组织实施:
1.院党委会由党委书记召集和主持,书记因故不能出席时,可以委托副书记主持。
2.院党委会组成人员为院党委委员。不是委员的院领导班子成员和专职组织员一般应当列席会议;根据会议议题需要,由书记、副书记协商确定其他需要列席的人员。列席人员无表决权。
3.院党委会一般每月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提前或者延期召开。会议应当按照预定议题进行,一般不得临时动议。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组成人员到会方可召开。
4.院党委会的会务工作由专职组织员负责,并且做好会议记录。
七、党政联席会议的组织实施:
1.党政联席会议由院长或者党委书记召集和主持。涉及党建工作的议题由书记主持,涉及行政工作的议题由院长主持,属于党政工作交叉性质的议题由书记或者院长主持。书记、院长因故均不能出席时,会议一般不得召开。
2.党政联席会议组成人员为院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党委委员、省部级以上研究机构(基地)主任或者常务副主任。涉及教学、科研、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等事项的议题,院学术委员会主席(执行主席)应当参加会议的讨论决策;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议题,分工会主席应当参加会议的讨论决策。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根据会议议题需要,由院长、书记协商确定需要列席的其他人员。列席人员无表决权。
3.党政联席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提前或者延期召开。会议应当按照预定议题进行,一般不得临时动议。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组成人员到会方可召开。
4.党政联席会议的会务工作由办公室主任负责,并且做好会议记录。
八、院党委会和党政联席会议讨论涉及学院贯彻落实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等“三重一大”议题时,书记和院长应当同时到会。
九、院党委会和党政联席会议的议事程序:
1.会前确定议题。党委会、党政联席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根据职责分工提出。党委会中涉及党建工作的议题由书记审定,涉及行政工作的议题由书记商院长审定;党政联席会议议题,由书记和院长审定。
2.会上讨论研究。会议实行一题一议,逐项进行讨论研究。由主持人确定专人就议题作简要说明,参会人员应当充分发表意见。党委会上,书记应当末位表态;党政联席会议上,书记、院长应当末位表态。
3.形成会议决议。在充分讨论研究的基础上,根据需要,会议成员进行表决,形成会议决议。
十、建立书记和院长定期沟通协调制度,及时交流工作情况。党委会和党政联席会议的议题,书记和院长应当在会前充分沟通,意见不一致时应当暂缓,待进一步交换意见,取得共识后再提交会议讨论。
讨论研究重大事项前,书记、院长应当与有关领导班子成员个别酝酿,充分沟通。
十一、院党委会和党政联席会议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重大问题应当进行表决,根据应到会人员半数以上的意见形成决议。表决可以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者投票表决等方式进行。
对意见分歧较大的议题,一般应当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听取意见,经过充分酝酿、协商,条件成熟后再重新提交会议讨论决定。
紧急事项可以由书记和院长协商决定,但是应当在下一次党委会或党政联席会议上进行报告。
十二、院党委会和党政联席会议实行回避制度。凡议题涉及参会人员或者其亲属的,有关人员应当回避。
十三、院党委会和党政联席会议参会人员应当遵守会议纪律。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应当向会议主持人请假,会上主持人应当说明其未到会原因,会后由主持人向其通报会议决议。凡属保密事项和会议上的个人意见,参会人员应当严格保密。
十四、院党委会和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有关事项,按照党务公开、政务公开的规定需要公开的,应当及时公开。
十五、院党委会和党政联席会议结束后,应当及时形成会议纪要。党委会会议纪要由专职组织员根据会议记录整理,由书记或会议主持人签发;党政联席会会议纪要由办公室主任根据会议记录整理,由书记或者院长签发。会议纪要按照职责分工,由有关会议组成人员组织落实。会议的有关资料应当及时整理存档。
十六、院党委会和党政联席会议作出的决议,会议组成人员应当严格执行,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但是无权改变决议。
会议决议在执行过程中,会议组成人员应当及时收集掌握师生员工的意见,对意见反映较大的决议,应当提请会议进行复议。
十七、院党委会和党政联席会议的议题以及形成的决议,需要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等会议讨论通过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十八、对违反院党委会和党政联席会议会议制度,应当提交会议决策而不提交,不按照规定正确决策,不执行或者不正确执行会议决议,不遵守会议纪律等情形,造成严重损失或者产生不良影响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具体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十九、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