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强化教学质量监控,加强教学过程管理,促进教师教学能力提升,督促学院党政班子成员深入教学第一线检查教学情况、发现教学问题、总结教学经验,不断提高教学质量,根据《湘潭大学听课制度》和《湘潭大学关于改进工作作风树立优良校风的若干规定》等有关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一、听课人员范围及听课时数
1、院党政班子成员:每学期不少于8课时。
2、教研室正副主任:每学期不少于8课时。
3、院教学指导委员会成员:每学期不少于8课时。
4、教师和其他人员:每学期不少于6课时。
二、听课要求
1、每学期听课应达到规定的最少学时,每次听课时间不少于1课时,不得迟到和中途离开。
2、听课时,一律不预先通知授课教师和班级,任何教师不得拒绝听课。
3、听课人员应及时认真填写《湘潭大学听课记录本》(到教务干事处领取)。
4、听课后应及时反馈,可采取以下反馈方式:一是直接与授课教师交换意见;二是与教研室负责人交换意见;三是与分管院领导交换意见。
5、听课对象至少安排一次青年教师的课堂,做好到青年教师的课堂听课评课工作。各教研室要利用开放课堂等契机,开展示范教学观摩,定期开展教学研讨活动。
三、听课管理
1、教务干事建立和管理全院所有人员的听课档案。院领导、教研室正副主任、教师每月底将《湘潭大学听课记录本》交教务干事汇总,每学期末教务干事将听课情况汇总表和《听课情况统计表》交发展规划处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中心。
2、院党政班子成员要制定听课计划,带头听好课,发挥示范表率作用。平时应积极参与各教研室所举行的各种听课、评课活动。院党政联席会在每学期末要召开一次领导听课汇报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