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我院研究生工作委员会工作机制,落实学校和上级部门关于研究生思想政治工作的有关要求,提高我院研究生工作水平,规范研究生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院研究生工作委员会是我院研究生工作的领导机构。在院党委、行政的领导下,做好研究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 院研究生工作委员会由院领导、院长助理、研究生干事和导师代表组成,设主任1人,副主任1人,委员9人。
第四条 院研究生工作委员会换届时间与院党委换届时间一致,如人员因职务异动,进行相应调整。
第五条 研究生工作委员会职责为:
1、根据校研究生工作安排,结合我院实际,研究和制定研究生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2、落实学校关于研究生班主任工作的有关规定,向院党委提出班主任工作人选的意见,指导班主任工作,负责班主任工作的检查、督促和考核,推荐优秀班主任人选。
3、指导院团委、研究生分会、学生社团开展工作,协调和安排院团委、研究生分会干部人选,培养、教育、考察、选拔和使用好研究生干部。
4、指导研究生班集体建设和开展校园文体活动。
5、推荐并审议研究生的思政类重要奖励与表彰。
6、帮助研究生解决学习、生活困难,审议并评定研究生困难补助的等级。
7、定期对研究生进行考勤检查,对违反校纪校规的研究生,依据校、院有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
8、积极做好研究生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工作和组织发展工作,充分发挥研究生党员在研究生中的模范带头作用。
9、做好研究生假期社会实践工作,将研究生所学理论知识与具体实践相结合,培养研究生动手、动脑等方面社会实践能力。
10、做好研究生招生和毕业生分配工作、研究生学年鉴定和毕业鉴定工作、新生入学教育和毕业生教育工作、毕业生就业指导和推荐工作。
第六条 院研究生工作委员会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由主任召集并主持,或由主任委托副主任召集并主持。需要院研究生工作委员会评审的有关事项,由院研究生工作委员会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含)通过方为有效。形成的意见须报院党政联席会决定。
第七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