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我院教学工作委员会的工作机制,强化教学与教学管理工作,完善我院教学与教学管理体制,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院教学工作委员会是在院长领导下对本院教学工作进行督导、检查的教学指导机构。
第三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由院领导、教研室主任、学术及学科带头人等组成。设主任1人,副主任1人,名单上报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备案,并随以上岗位人员的变更而随时变更。
第四条 院教学工作委员会讨论研究的事项如下:
1)审议学期教学计划的实施、教材的使用、教师的安排和确定课程组负责人。
2)组织开展期中教学检查、布置期末考试工作、定期检查教学质量等。
3)分析学生教学反馈信息,分析教师工作状况,提出具体处理意见。
4)总结本学期教学工作,开展教学研究工作。
5)研究下学期教学工作计划。
6)研究落实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和学校有关部门下达的其他任务。
第五条 院教学工作委员会由主任召集并主持,每学期至少召开两次,必要时可以和院学术委员会合并召开会议。会议议题由院长和教学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研究确定。
第六条 院教学工作委员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到会方有效。到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表决有效。
第七条 主要教学及教学管理规章制度必须在院教学工作委员会上讨论表决通过后,报分管院领导提交院务会审批、发文执行。
第八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