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院印章管理,规范使用审批手续,维护学院权威和合法权益,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的学院印章包括:学院党委印章、学院行政印章和业务专用章。
第三条 学院所有印章的刻制必须履行审批程序,由学院办公室派专人联系学校有关部门按规定办理印章的刻制事宜。印章必须在学院办公室留印模备案,新印章启用后旧印章同时作废并及时将旧印章送至学院办公室交学校处理。
第四条 印章适用范围
(一)学院党委印章
1.以学院党委名义向校内发送的党群公文、文书、材料、报表、函件等;
2.经学院党委研究批准的党员入党志愿书;
3.签署学院党委意见的推荐表等;
4.以学院党委名义开具的介绍信;
5.经院党委批准的其他需要使用院党委印章的文件及材料。
(二)学院行政印章
1.以院名义向校内发送的行政公文、材料、报表、函件等;
2.以学院名义签订的合同、协议书、意向书等;
3.以学院名义颁发的各种证件、证书、聘书等;
4.经院领导批准的其他需要使用行政印章的文件及材料。
(三)业务专用章
主要用于业务职责范围内处理工作业务。
(四)学院党委、行政印章仅用于校内处理职责范围内的公务,向学校的请示、报告以及与校内各单位联系工作,不得对外使用。
第五条 印章使用程序
(一)以下事项使用学院印章,必须登记并按学院规定程序用印:
1.以学院名义向校内发送的公文、函件,凭院领导签发;上报各类报表、文字材料、科研项目申报材料等,党员入党志愿书、签署学院党委意见的推荐表、以学院党委名义开具的介绍信等,由主要院领导签字同意后,方可用印。
2.对外签署涉及学院权益的各类合同、协议书、意向书,须经主管院长审核签字,经院长审核同意,由院长(或院长授权委托人)签字同意后,方可用印。
3.国家发明专利、著作权和项目申报材料,须经申请人所在单位(教研室)负责人审核签字,报主管院长签字同意后方可用印。
4.各类证件经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报主管院领导签字同意后,由负责此项业务的工作人员到学院办公室用印;
5.教职工因私出具有关个人证明材料(如住房公积金贷款、个人收入证明、因私出国等)、在校学生因私短期出国证明材料等,须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经相关主管院长签字同意后,方可用印;
6.其他情况需使用学院党委印章或行政印章的,由申请人提出申请,经主管院领导审核签字,并经院党委书记或院长签字同意后,方可用印。
(二)使用业务专用章时,经主管院长审核签字同意后,方可用印。
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用印:
1.空白的介绍信、证件、证书、单据或空白纸;
2.用圆珠笔或不同笔迹、不同颜色书写的材料;
3.多处或关键字涂改及字迹不清的材料;
4.落款名称与印章名称不符的材料;
5.未按要求登记的;
6.内容不清仍需核实的材料;
7.其他不符合用印规定的情况。
第七条 印章保管
(一)印章必须妥善保管,不得随意乱放,不得借用,非特殊情况不得携带印章离开用印办公地点使用。印章遗失,必须及时上报。
(二)学院党政办公室负责管理和使用学院党委印章和行政印章,业务专用章指定专人按规定保管和用印。
(三)指定专人负责印章的保管和使用。人员因事离岗,应由单位主管负责人指定人员暂时代管。
(四)印章必须及时清洗保养,确保印文字迹清晰。
第八条 用印要求
(一)必须严格执行用印审批规定和登记制度。除正式公文外,各类材料在用印时,经办人均须填写用印登记表,详细登记用印日期、用印事由、经办人、审批人等,责任到人,以备核查。
(二)印章管理人员如有变动,应重新确定,及时办好印章交接手续并记录备案。
第九条 责任追究
(一)因未按审批程序用印导致学院利益受损的,学院将追究当事人、主管负责人和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并有权责成违法者承担由此造成的后果。
(二)对伪造印章或使用伪造印章者,除追究当事人和单位主管负责人的行政责任外,还将依照国家有关法规对相关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