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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大学科级干部聘任与管理办法(湘大党发〔2016〕19号)

文章来源: 发布时间:2016-06-20浏览次数: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科级干部聘任管理工作,建立一支精干、高效、结构合理的科级干部队伍,促进学校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参照《湘潭大学处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管理工作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级干部聘任工作由学校组织人事工作例会讨论研究。组织人事工作例会由分管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工作的校领导和党委组织部、校纪委办、监察处、人事处有关负责人组成,组织人事工作例会由分管组织工作校领导召集。主要职责是:研究审定科级干部的聘任、解聘工作,研究审核科级领导干部的聘任、解聘工作。

    第三条  科级干部实行聘任制,每届聘期为四年。

    科级干部在一个聘期内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职务,一般不超过一次,新提拔聘任的科级干部原则上一年内不进行岗位调整。

    第四条  聘任科级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原则;

    (三)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

    (四)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

    (五)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

    (六)民主集中制原则;

    (七)依法办事原则。

    第五条  科级领导干部职数设置。凡5人以下的科(室)设领导职数1个;6人以上的科(室)设领导职数2个;个别规模特别大的科(室)经学校同意后,可设领导职数3个;不设科(室)的处级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相当于正科长或副科长级的秘书。

    第六条  科级干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自觉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政治立场、政治信念坚定,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忠于党的教育事业,在教学、科研、管理等工作中勇于创新,艰苦创业,树立正确的政绩观,群众公认

    (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和学校实际相结合,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不搞形式主义

    (四)有强烈的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具有高等学校管理实践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有独立完成所担负管理工作职责的时间和精力

    (五)具有正确的权力观,坚持原则,敢抓敢管,依法办事,廉洁勤政,为人师表,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和监督,加强道德修养,重品行、作表率,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官僚主义,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不正之风

    (六)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作风民主,顾全大局,善于集中正确意见,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七)身心健康,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第七条  拟提拔担任科级干部者,应当具备下列基本资历资格:

    (一)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二)新提拔聘任的科级领导干部,年龄一般不超过45周岁

    (三)提拔聘任副科级干部,大学本科学历者应具有四年以上工作经历(含见习、试用期),硕士研究生学历者应具有一年以上工作经历(含试用期);提拔聘任正科级干部,硕士研究生以下学历者应具有副科级岗位三年以上的任职经历,博士研究生学历且具有一年以上工作经历(含试用期)者可根据工作需要直接聘任为正科级干部

    从专业技术岗位转入管理岗位、且转岗时具有中级以上职称者,可直接聘任为正科级干部

    从校外单位新调入的管理人员,须经6个月以上的现实表现考察,方能按照本管理办法聘任为科级干部。

    第八条  科级领导干部任职年龄:

    (一)男性一般不超过55周岁,女性一般不超过50周岁。确因工作需要,经报批后可适当延长任职年龄

    (二)因年龄原因退出科级领导干部岗位的,保留其原科级领导干部绩效工资待遇不变。

    第九条  科级干部聘任程序:

    (一)考察推荐

    各二级单位负责对本单位拟聘任的科级干部人选进行民主测评和全面考察,经征求分管或联系校领导同意,并召开单位党政联席会议或部(处、室)务会议研究同意后,填写《干部任免审批表》,连同综合考察材料和单位领导集体讨论干部的会议记录复印件一起报党委组织部;党组织关系隶属于机关党委的处级单位聘任科级干部,相关聘任材料还须经机关党委研究同意,再由机关党委统一报党委组织部

    (二)审核审定

    党委组织部召开部务会议对二级单位拟聘科级干部的聘任材料进行综合初审后,报组织人事工作例会进行研究。

    组织人事工作例会在组织部初审的基础上,对拟聘任科级干部人选进行研究审定;对拟聘任科级领导干部人选进行研究审核后,将审核结果报校党委会审定。

    第十条  学校一般在每年的6月份、12月份集中两次讨论研究科级干部聘任工作,因工作特别需要的也可临时讨论研究。

    第十一条  科级干部转任到专业技术岗位后,其待遇按专业技术人员对待。

    第十二条  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近姻亲关系者,不得在同一单位担任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

    第十三条  科级干部的考核由所在单位组织实施,与全员年度考核同步进行。年度考核为不合格的科级领导干部,一律免职。科级领导干部在聘任期间表现较差,不适合担任现职的,所在单位应通过集体讨论决定责令其辞去职务;拒不辞职的,提出免去现职的建议,经组织人事工作例会审核后报校党委会审定。

    第十四条  科级干部培训。党委组织部有计划地组织开展科级干部的政治理论培训及岗位业务知识培训,各单位应加强科级干部的培训力度,全面提高科级干部的政治、业务素质和组织领导能力。

    第十五条  科级领导干部交流。在同一岗位任职时间较长的科级领导干部,应当在本单位或校内跨部门交流。

    第十六条  科级干部校内调动。非领导职务的科级干部校内调动由调入、调出单位签署明确意见,报人事处审批后,按有关程序办理;科级领导干部校内调动由调入、调出单位签署明确意见报人事处,由人事处商组织部同意后,按有关程序办理;学校另有规定的科级干部调动按学校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科级干部聘任工作必须严格遵守组织人事工作纪律和工作程序,自觉接受组织监督和群众监督。

    第十八条  在科级干部聘任工作中,本人或他人认为不公、或发现聘任工作中存在违纪违规行为,可以向党委组织部或校纪委办、监察处反映和申诉,受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核实处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中的以上以下均含本数。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办法自下文之日起施行,《湘潭大学科级干部聘任、管理工作实施办法》(湘大党发〔20091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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