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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大学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湘大政发〔2016〕9号)

文章来源: 发布时间:2016-11-20浏览次数: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进一步规范学校国内公务接待(以下简称公务接待)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湖南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及校属单位的公务接待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洽谈合作、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

第四条  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第五条  校长办公室归口管理学校公务接待工作,并负责党政管理部门、群团组织、直()属单位(以下统称机关单位)公务接待。

各单位应当加强公务接待管理,严格执行有关管理规定和开支标准。

 

第二章  外出管理

第六条  各单位应当加强公务外出计划管理,科学安排和严格控制公务外出的时间、内容、路线、频率、人员数量,禁止安排无实质性内容的公务外出活动。公务外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经相关负责人批准。

第七条  公务外出确需接待单位接待的,应当至少提前3个工作日函告接待单位,告知内容、时间、行程、人数和人员身份。

第八条  公务外出人员乘坐交通工具、食宿应当严格按照学校差旅费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接待管理

第九条  公务接待严格实行先预算、后开支,先审批、后接待的原则。

所有公务接待均需填写公务接待审批单(一次接待一单),机关单位由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签批后,报校长办公室批准;学院(系、教学部)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批准,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接待的,应当报请联系校领导同意。

无单位公函(访问函、邀请函、会议通知等证明公务活动的有关材料)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未经批准,不得实施公务接待活动。

第十条  公务接待按照接待对象身份、来访目的、要求和内容,实行对等对口和分工负责接待。上级部门及兄弟单位相关领导、重要嘉宾等来校开展的综合性公务活动,由校长办公室负责接待;其余专项性公务活动,原则上由对口单位负责接待,公务活动内容涉及多个部门或者单位的,由校长办公室予以协调。

第十一条  简化迎来送往。不在车站、高速公路出入口、机场、码头组织迎送活动,不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组织师生迎送,不铺设迎宾地毯,不摆放花草,学校主要负责人不参加迎送。

第十二条  安排接待住宿应当严格执行学校差旅费、会议费等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不得超标准安排接待住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不得在房间内摆放花篮和果篮。

第十三条  接待对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自行用餐,确因工作需要,接待单位可以安排工作餐。自助餐用餐标准不超过每人次50元,圆桌简餐不超过每人次100元。

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工作餐以湖南本地家常菜为主,不得提供鲍鱼、燕窝、鱼翅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工作日午餐严禁饮酒。

用餐地点一般安排在校内餐厅,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因工作需要在外地开展的公务接待活动,参照当地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严格控制办会标准。学校及校属单位办会应当严格按照学校会议管理、会议费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公务接待的出行活动应当安排集中乘车,合理使用车型,严格控制随行车辆。

第十六条  公务活动结束后,接待单位应当如实填写公务接待清单(一次接待一单),机关单位由负责接待的单位和校长办公室相关负责人签批;学院(系、教学部)由相关负责人签批。

公务接待清单与公务接待审批单要相一致,与有关票据一起作为财务报销凭证。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七条  公务接待开支标准不得高于学校规定的标准。

第十八条  公务接待费用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实行总额控制,单独列示。不得在其他专项经费中开支公务接待经费。

机关单位的公务接待费预算到校长办公室(经费包干单位发生的公务接待费年终从其包干经费中扣回);学院(系、教学部)的公务接待费预算到各个单位。

第十九条  接待费资金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原则上应当采用银行转账或者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二十条  接待费凭据报销,报销凭证包括财务票据、单位公函、公务接待审批单、公务接待清单。不得报销任何超范围、超标准以及与公务接待活动无关的费用。

 

第五章  纪律要求

第二十一条  禁止没有特别需要的一般性学习交流、考察调研,禁止重复性考察,禁止以检查指导、学习培训、研讨交流等各种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禁止违反规定到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和活动。

第二十二条  不得超规格、超标准接待,不得随意增加接待项目,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和收受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第二十三条  禁止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禁止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禁止在非税收入中坐支接待费用,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禁止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当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校长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单位公务接待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计划财务处对各单位公务接待经费开支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审计处对各单位公务接待经费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十五条  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公务接待规章制度制定情况、公务接待标准执行情况、公务接待经费管理使用情况、公务接待信息公开情况等。

第二十六条  学校及校属单位应当按照校务公开有关规定,以适当形式按年度公开公务接待制度规定、标准、经费支出、接待场所、接待项目等有关情况,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十七条  将公务接待工作纳入问责范围,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对违规违纪行为的查处,严肃追究相关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并及时进行通报;对违规报销的费用,一律予以追回;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下文之日起施行。《湘潭大学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湘大党办发[2016]1)同时废止。

 

附件:1. 湘潭大学公务接待审批单

2. 湘潭大学公务接待清单


附件1                                                                                                                                                     

湘潭大学公务接待审批单

 

来访单位名称

 

带队领导及职务

 

来访事由

 

公函种类

 

接待时间

 

接待活动安排

 

(可附页)

经费预算

 

接待单位

 

经办人

 

接待单位负责人签字:

校长办公室负责人签字:

注:此表一式两份,一份本单位留存,一份交财务处做报销凭证。

 

 

 

附件2

湘潭大学公务接待清单

承办单位(公章):                               

 

 

接待

事项

接待对象                 

 

来访时间               

 

 

来访人员                                                           

姓  名

职  务

 

 

 

 

 

 

 

 

 

 

 

 

接待

费用

 

经办人

 

审批

意见

接待单位负责人签字:

校长办公室负责人签字:

:此表一式两份,一份本单位留存,一份交财务处做报销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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