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属各单位:
为表彰奖励在教书育人工作中涌现出来的爱岗敬业、为人师表、无私奉献的模范事迹和先进典型,学校决定开展“湘潭大学优秀教师”、“湘潭大学优秀教育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
1. “湘潭大学优秀教师”的评选范围:来校工作满三年的专任教师。
2. “湘潭大学优秀教育工作者”的评选范围:来校工作满三年的教职工。
3. 校领导不参加“湘潭大学优秀教师”和“湘潭大学优秀教育工作者”的评选,机关双肩挑人员不参加“湘潭大学优秀教师”的评选。
二、评选条件
(一)“湘潭大学优秀教师”的评选条件
1.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无违法违纪行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师德高尚;
2. 坚守教育教学一线,切实履行教师岗位职责和义务,高质量地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在人才培养、教学改革等方面成绩显著;
3. 在科学研究、技术推广、社会服务等方面取得创造性的成果,且具有重要的科学价值或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
4. 积极实施素质教育,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在创新创业教育等方面成绩显著。
(二)“湘潭大学优秀教育工作者”的评选条件
1.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无违法违纪行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管理育人,服务育人,品德高尚;
2. 坚持改革创新,不断探索新形势下教育管理的新思路、新方法,在全面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等方面做出重要贡献;
3. 工作作风优良,工作业绩显著,爱岗敬业,甘于奉献,在全心全意为师生服务等方面发挥模范带头作用;
4. 善于研究和把握教育规律,勤勉尽责,忠于职守,在学校建设、管理、服务、发展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
三、表彰人数
“湘潭大学优秀教师”和“湘潭大学优秀教育工作者”共评选表彰20名,其中,“湘潭大学优秀教师”14名,“湘潭大学优秀教育工作者”6名。
四、人员推荐
本次评选表彰实行限额推荐,每个学院(系、部)限推荐“湘潭大学优秀教师”不超过1名,同时可推荐“湘潭大学优秀教育工作者”不超过1名;其他单位限推荐“湘潭大学优秀教育工作者”不超过1名。
“湘潭大学优秀教师”、“湘潭大学优秀教育工作者”推荐人选经院(系、部)党政联系会议、部务会、处务会等会议研究后上报。
请各单位于2016年6月28日前,将本单位推荐人选的《湘潭大学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申报审批表》(见附件)报送人事处。
五、评审
学校成立“湘潭大学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负责“湘潭大学优秀教师”、“湘潭大学优秀教育工作者”的评审工作,在各单位推荐的人选中,评选出14名“湘潭大学优秀教师”、6名“湘潭大学优秀教育工作者”建议人选,报校党委会审定。
评审委员会由校党委书记、校长任组长,分管人事工作的副校长任副组长,成员由各二级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之一人、校学术委员会正、副主任及其专门委员会正、副主任、教育教学督导团团长、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督导团团长、教代会民主管理委员会代表二人组成。被推荐人及其亲属不得担任评审委员会成员。
请各单位于2016年6月28日前,将本单位参加评审委员会的名单报人事处。
六、表彰
表彰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学校通过多种方式广泛宣传“湘潭大学优秀教师”和“湘潭大学优秀教育工作者”的先进事迹。获得“湘潭大学优秀教师”和“湘潭大学优秀教育工作者”荣誉称号者,由学校颁发荣誉证书和一次性奖金10000元,并在2016年教师节期间进行表彰。
附件:湘潭大学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申报审批表
中共湘潭大学委员会
湘 潭 大 学
2016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