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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大学督促检查工作实施办法

文章来源: 发布时间:2016-11-21浏览次数:

湘潭大学督促检查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我校督促检查(以下简称督查)工作科学化水平,推动学校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和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督查工作遵循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突出重点、务实高效的原则。

第三条  学校督查工作在校党委、行政的领导下进行,党委书记、校长对学校督查工作负总责,分管校领导负专门责任。

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以下简称“党政办”)是学校督查工作的组织实施部门,负责学校督查工作,并指导校属单位的督查工作。

校属单位负责对本单位职责范围内工作的督查和学校交办的督查事项的办理。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督查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项工作的督查和督办。上级机关及纪检监察部门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二章  督查内容

第五条  学校督查工作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上级制定的方针政策、重要会议和重要文件作出的决策部署、上级机关及领导批示交办事项等的贯彻落实情况,以及上级统一部署的重大专题活动的组织实施情况;

(二)学校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的实施情况;

(三)学校规划、年度工作要点和单项工作计划的完成情况;

(四)校党委会、校长办公会等重要会议决议、决定的落实情况;

(五)校领导批示交办事项的落实情况;

(六)校领导要求督办的新闻媒体、群众来信来访反映的重大问题的办理情况;

(七)其他需要督查的事项。

 

第三章  方式与程序

第六条  学校督查工作主要采取下列方式进行:

(一)定期督查。主要针对学校日常重点工作的完成情况。对校党委会、校长办公会等会议议决的重要事项,每季度向校领导书面报告一次贯彻落实情况;对学校和各单位发展规划的执行落实情况的督查,逐年进行;对年度主要工作目标完成落实情况的督查,每年一次。

(二)专项督查。主要针对上级或学校明确要求限期完成的重要专项工作,以及学校重要会议决议、决定和领导批示、交办的工作,根据任务要求适时进行督查。

(三)联合督查。主要针对影响重大、涉及面广、持续时间长的综合性工作任务,从相关职能部门抽调人员组成督查小组,根据任务要求适时进行督查。

第七条  学校督查工作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拟办。党政办根据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提出拟督查的事项和拟办意见。拟办意见应当包括督查内容、责任单位、办结时限、工作要求、反馈方式等。综合性、全局性的督查事项,党政办应当在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并报校领导审定后提出拟办意见。

(二)立项。拟办意见经校领导或者党政办主任审定后,正式立项进行督办。一般按照一事一项进行立项,重大决策或者重要工作部署以一项决策或者部署为单位进行立项。立项时应当登记编号,填写登记表。

对上级会议、文件精神和领导指示、批示以及其他重要任务等,党政办提出拟办意见,报校领导审定后立项。

对校党委会、校长办公会等重要会议议定的事项,在会议纪要印发后,党政办对需要落实的事项进行分解,报党政办主任审定后立项。

对学校规范性文件、规划、年度工作要点和单项工作计划等,有关责任单位根据落实工作的时间节点要求,以书面汇报、阶段性总结、年终总结等形式对完成情况进行汇报,由党政办负责审核。对未按时完成的事项,由党政办提出督查拟办意见,报党政办主任审定,必要时报校领导审定后立项。

对学校现实条件已经成熟但久拖未决的教代会重要提案,交由党政办提出督查拟办意见,报校领导审定后立项。

对校领导指示、批示、交办事项,党政办提出拟办意见,报党政办主任审定后立项。

(三)交办。督查事项立项后,党政办应当通过向责任单位发出督查通知单的形式进行交办,特殊情况也可以采用电话或口头通知的形式交办。同一事项涉及若干单位的,以主办单位为主办理,协办单位配合办理,办理情况由主办单位报告。

(四)查办、催办。党政办应当及时了解督查事项的办理情况,可以通过口头、电话、发出催办单等形式适时进行查办或者催办。同时,党政办应当协调责任单位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必要时汇报有关校领导协调解决。

(五)办结。督查事项落实后,责任单位要在规定期限内向党政办提交督查事项办理情况报告单,报告单应当由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党政办应当对责任单位的回复情况进行检查,对不符合交办要求的,退回责任单位补办或者重办;对符合交办要求的,报有关校领导阅示。

对确实难以办结的,责任单位应当及时向党政办反馈进展情况,说明原因,由党政办提请有关校领导决定是否准予延期或采取相应措施。同意延期的,责任单位应当在新确定的时限内办结。

(六)反馈。督查事项办结后,党政办应当及时向批示领导报告结果。综合性工作及重要事项的督查情况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学校主要领导汇报;单项性、一般性督查事项向分管校领导汇报;校党委会、校长办公会议决事项的落实情况向学校主要领导和相关分管校领导汇报;上级机关和领导交办事项的执行情况应当采用专题报告形式行文上报;教代会提案应当反馈给提案人。

(七)通报。党政办应当根据情况适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督查情况和结果。

(八)归档。督查事项办结后,党政办应当做好材料立卷归档工作。

 

第四章  要求与责任

第八条  督查工作涉及学校工作的方方面面,校属单位及各级领导干部应当高度重视,扎实推进。

党政办对列入督查的事项应当做到案有立据,交有目的,查有专人,催有着落,结有回音。督查人员对办理事项应当认真登记,准确转办,及时催办,按时报告办理结果。

被督查单位应当主动配合督查部门和督查人员工作,按照要求认真办理督查事项,并按时报告督查事项办理情况和结果。

第九条  党政办应当对校属单位落实和办理本办法第五条所列事项的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纳入学校对单位绩效评估的重要内容;督查结果作为学校奖惩和考核任用干部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督查部门负责人及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规予以责任追究;构成违纪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利用督查工作谋取私利或者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二)隐瞒或者歪曲、捏造事实的;

(三)泄露、扩散督查工作秘密的;

(四)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的。

第十一条  被督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规予以责任追究;构成违纪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隐瞒不报或者故意向督查部门提供虚假情况的;

(二)拒绝或者不按照要求向督查部门提供相关文件材料的;

(三)无正当理由拒不纠正查实的问题或者不按照要求整改的;

(四)暗示、指使、强令、组织有关单位或者人员干扰、阻挠督查工作的;

(五)有其他干扰督查工作行为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党政办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湘潭大学督查工作实施办法(试行)》(湘大党办发〔2004〕18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督查督办工作的通知》(湘大党发〔2013〕2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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