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院:
为进一步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和省教育厅等八部门关于印发《湖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办法》(湘教发〔2019〕3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工作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定对象
我校在读的全日制本科学生(不包括独立学院学生)。
二、认定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学习勤奋,积极上进;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学生虽具有学籍但已辍学或休学的学生,在辍学或休学期间暂停申请资格。
三、认定的等级及标准
(一)认定等级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为特别困难、困难和一般困难三个等级。
(二)认定标准
1. 具备下列情形之一者,可认定为特别困难等级。
(1)扶贫部门认定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
(2)民政部门认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3)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认定的烈士子女;
(4)残联部门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或残疾人子女;
(5)工会部门认定的建档立卡困难职工子女;
(6)因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而导致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
(7)学生本人或其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需要承担巨额医疗费用,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
(8)因其他原因导致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
2. 具备下列情形之一者,可认定为困难等级。
(1)学生消费支出明显低于本地或本校学生平均水平,难以满足学习和生活基本需要的;
(2)家庭经济收入低于当地平均水平,且家庭成员有残疾人或因患病需要承担大额医疗费用的;
(3)单亲家庭且与学生共同生活的父(母)亲经济收入低于当地平均收入水平的;
(4)因遭受自然灾害、突发意外事件而导致家庭经济比较困难的;
(5)因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
3. 不具备特别困难等级、困难等级,但家庭经济收入偏低或者家庭经济负担较重,不能满足学生在校期间的学习和基本生活支出的,认定为一般困难等级。
4. 具备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纳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范围。
(1)思想政治素质低劣或道德品质败坏,且屡教不改的;
(2)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且屡教不改的;
(3)学生或监护人恶意提供虚假信息,隐瞒本人或其家庭资产或收入的;
(4)学生日常消费明显高出本校学生整体水平,经常使用高档奢侈品或者进行高消费的;
(5)其他不适宜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
四、认定程序
(一)学生申请
学生本人自愿提出申请,如实填报《湘潭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提供能够真实反映其家庭经济状况的佐证材料。
(二)班级民主评议
各班成立以班主任为组长,辅导员、班委会主要干部、学生代表为成员的班级认定评议小组(学生代表不能是被评议对象),对学生填报的《湘潭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及相关材料进行核实,综合考虑学生日常消费情况以及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进行民主评议后,初步提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和认定等级,报学院认定工作组进行评审。
(三)学院评审
各学院认定工作组对各班初步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摸底、核实和认定,审核通过后,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认定等级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学院将名单报学生工作部(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
(四)学校审核认定
学生工作部(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复核学院初审名单,报校学生工作委员会审定,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认定等级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
五、注意事项
1.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学年进行一次(如遇特殊原因学期内可作调整),此次新老学生需统一登录信息门户网进行申请。
2. 根据省资助管理中心文件要求,确保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孤残学生都享受一等国家助学金;烈士子女、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原则上优先享受一等国家助学金。
3. 根据我校每年国家助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社会助学金的总名额以及我校总人数之比,各学院初审评定的贫困生人数比例原则上不能超过本学院总人数的27%。
4. 学校将会随机抽取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函询、走访等多种渠道核实其家庭经济状况,如发现不符合认定条件的,一经查实,将取消该学生的认定资格,并追回其已获得的相关资助资金。
六、报送材料及要求
1. 困难生申请系统开放时间为9月18日—10月10日下午6:00前,请各学院通知学生在湘潭大学信息门户系统中(湘大官网→信息门户→学工系统(学生)→学生资助→困难生认定→困难生申请)完成线上申请,且将填写完整的《湘潭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见附件1)及能够真实反映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支撑材料扫描上传(首次登录信息门户的学生用户名为学号;密码为身份证后六位)。
2. 10月15日下午6:00前,各学院在系统完成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审核并提交,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汇总造册,连同学生提交的申请材料一同建档,并按要求导入湖南省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3. 请各学院将认定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等七类学生进行分类汇总(见附件2)并将电子档于10月20日前提交至邮箱58292704@ xtu.edu.cn。
附件:1.湘潭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2. 2020-2021学年特别困难学生汇总表
附件下载
学生工作部(处)
2020年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