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大学推进二级党组织(单位)落实日常监督责任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坚决贯彻党的二十大关于健全全党统一领导、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新要求,进一步推动学校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构建完善日常监督体系,促进二级党组织(单位)不断加强党的领导,落实日常监督责任,提高日常监督实效,根据《党委(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规定》《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对“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监督的意见》《湘潭大学纪检监察监督工作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二级党组织(单位)”是指学校设立的各二级党组织、校属各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任务是督促二级党组织(单位)紧紧扛牢两个责任,切实履行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营造良好政治生态,推进干部职工依规依纪依法开展工作。
第二章 责任内容
第四条 二级党组织(单位)“一把手”作为第一责任人对开展本单位的日常监督工作负总责,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日常监督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校纪委负责指导、督促和检查日常监督工作。
二级党组织(单位)“一把手”应向分管(联系)校领导定期汇报本单位的日常监督工作开展情况。
第五条 二级党组织(单位)开展日常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遵守党章党规,坚定理想信念,践行党的宗旨,模范遵守宪法法律,做到“两个维护”,捍卫“两个确立”,坚持学校党委行政的领导,贯彻落实学校党委行政重大决策部署的情况;
(二)坚持民主集中制,严肃党内政治生活,执行党政联席会议、党委会、“三重一大”集体决策、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等党的政治制度及议事规则,贯彻党员“四个服从”原则的情况;
(三)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纠四风、树新风,加强作风建设,联系服务师生群众情况;
(四)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严明党的纪律,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
(五)严格执行学校党委行政有关选人用人、绩效分配、经费管理、招生考试、人才引进、行政管理等各项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廉政风险防控措施等情况;
(六)廉洁自律、秉公用权、履职尽责的情况;
(七)创造性开展工作,形成干事创业良好氛围的情况;
(八)完成学校党委行政和纪委部署的专项工作、专项整治等其他工作情况。
第六条 二级党组织(单位)每年应该做好以下工作:
(一)组织班子成员至少开展一次政治生态、廉政风险专题分析研判会议;
(二)组织全体干部职工至少开展一次专题警示教育;
(三)组织党员干部经常性地开展党纪法规政策学习;
(四)组织学生党员、入党积极分子等学生群体至少开展一次党风廉政教育活动。
第三章 履责要求
第七条 二级党组织(单位)对干部职工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要坚持早教育、早发现、早提醒、早处置,坚决防范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演变为普遍性、系统性问题。
第八条 “一把手”对领导班子成员、干部职工要经常性地开展谈心谈话,有针对性地进行教育提醒,发现涉嫌存在违规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的,应直接向学校党委和纪委报告。隐瞒不报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
第九条 领导班子成员要切实履行好“一岗双责”,将党风廉政建设纳入工作目标,与业务工作紧密结合,同部署,同落实。
第十条 纪检委员应严格按《湘潭大学二级党组织纪检委员配备管理办法》等文件要求认真履职,在二级党组织(单位)与学校纪委之间发挥组织协调和桥梁纽带作用,加强同级领导班子监督,积极推进所在单位日常监督工作。
二级党组织(单位)应支持鼓励纪检委员开展工作,并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十一条 二级党组织(单位)应支持干部职工依法进行监督,重视和虚心接受干部职工提出的意见、批评、建议,完善知情、沟通、反馈、落实等工作机制。
干部职工开展监督应当实事求是,注意方式方法。对恶意诬告中伤,故意扩大矛盾,无端制造负面舆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将严肃追责问责。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十二条 学校纪委紧紧围绕压实二级党组织(单位)主体责任、第一责任人职责,扛牢监督专责、发挥协助职责,推进审计、财会、组织、人事、群众等监督成果的互通互用、协调衔接,形成监督合力。
第十三条 学校保障干部职工知情权和监督权,鼓励和支持干部职工在日常监督中发挥积极作用。提倡真实姓名反映违纪事实,为检举控告者严格保密,并以适当方式向其反馈办理情况。对干扰妨碍监督、打击报复监督者的单位或个人,依纪依规处理。
第十四条 二级党组织(单位)应当如实记录、集中管理日常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和线索,权限范围内的应当及时了解核实有关情况,并作出相应处理;不属于权限范围内的应当及时向学校党委、纪委报告。
第十五条 二级党组织(单位)对学校提出的意见建议,应做到条条要整改、件件有着落。整改结果应当及时报告学校党委、纪委,必要时向本单位干部职工通报。
对学校交办的信访举报和问题线索,二级党组织(单位)应当及时处理,并根据时限要求反馈办理情况。
第十六条 加大责任考核,严格责任追究。学校将加强对二级党组织(单位)履行两个责任情况的检查考核,考核结果报学校党委组织部备案,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检查考核情况。
对二级党组织(单位)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以及纠错、整改不力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中共湘潭大学纪律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