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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院系部学术委员会建设的意见

文章来源: 发布时间:2014-12-31浏览次数:
湘大政发〔2014〕12号
 

 印发《关于加强院系部学术委员会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校属各有关单位:

       《关于加强院系部学术委员会建设的意见》已经学校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关于加强院系部学术委员会建设的意见

                   

                                   湘 潭 大 学

                                  2014年12月30日

 

关于加强院系部学术委员会建设的意见

为进一步完善学术委员会为核心的学术管理体系,健全内部治理结构,加强院系部学术事务的科学决策和民主管理,根据《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教育部令第35号)、《湘潭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湘大政发〔2014〕3号)等文件精神,现就加强院系部学术委员会建设提出以下意见:

第一条 院系部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院系部学术事务的最高审议、决策、评定和咨询机构,统筹行使对学术事务的咨询、评定、审议和决策权。学术委员会是教师参与本单位学术事务民主管理和科学决策的重要组织形式。

第二条  院系部学术委员会主要职权是:

(一)审议本单位学科、专业建设规划和本科生、研究生培养方案。

(二)审议本单位事业发展规划、科学研究发展规划、师资队伍建设规划、经费和资源配置方案。

(三)评议本单位内部学术机构设置和负责人遴选等重要事项。推荐本单位高级职称教师聘任人选。审议人才引进岗位人选。

(四)评审或推荐申报科学研究和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科学研究和教学改革优秀成果。

(五)参与指导本单位教师科研能力和教学水平的发展和提高。

(六)评议本单位其他重要学术事项和关系本单位长远发展的其他事务。

第三条  院系部学术委员会由本单位具有正高专业技术职务教师组成;对教授人数较少的院系部,可考虑副高专业技术职务教师参加。学术委员会人数由院系部党政联席会议确定,人数应当与院系部的学科、专业设置相匹配。其成员应兼顾不同学科、专业,应当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参加。未担任学校、相关职能部门、院系部党政领导职务的专任教师,不得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

第四条  院系部学术委员会委员的产生应遵循民主、公开、公正的原则,充分反映广大教师的意见。委员可以由本单位全体教师直接选举产生,也可经院系部党政联席会议提名后由全体教师以差额选举方式产生。

第五条  院系部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聘请校外专家担任特邀委员,特邀委员由院长(系、部主任)提名,院系部党政联席会议讨论确定,校外专家不得超过学术委员会总人数的1/10。

第六条  院系部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院长(系、部主任)提名并经全体委员投票选举产生。

第七条  院系部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一届任期2年。任期内,有下列情形的须增补委员:

(一)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空缺的;

(二)因工作变动,新任院长(系、部主任)不是学术委员会委员的。

第八条  院系部学术委员会参照《湘潭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制定相关议事规则。议事规则经院系部党政联席会议审议后由本单位教职工代表大会审定通过。

第九条  院系部维护学术委员会的学术权威,党政联席会议不得干预学术委员会行使职权,尊重学术委员会对相关学术事务的审议、评审、咨询结论和意见。院系部为学术委员会正常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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