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属各有关单位:
招生宣传工作是招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校生源质量的重要手段和基本保证。为进一步提高我校生源质量,加大招生宣传工作力度,增强招生宣传工作实效,经学校研究决定,制定了《湘潭大学2017年招生宣传实施方案》(见附件一),将对外省招生宣传实行二级单位责任制,现将外省招生宣传组申报及组建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外省招生宣传组的组建
外省招生宣传组由各院(系)和职能部门负责组建,外省招生宣传组初期组建采取院(系)、职能部门自行申报和招生与就业指导处统筹安排相结合的方式。负责院(系)或职能部门的联系校领导为责任校领导(河北、山东、河南、陕西已明确责任校领导)。
二、申报流程
1. 各院(系)和有关职能部门根据以往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情况和今后招生宣传设想进行申报。申报省份范围详见附件二。
注:招生计划数在30人(含30人)以下的省(直辖市、自治区),由招生与指导处直接负责安排招生宣传工作(北京市招生宣传工作由教务处负责)。
2. 推荐一名招生宣传组长和一名招生宣传联络员。
招生宣传组长由各院(系)党委书记或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
招生宣传联络员由本单位推荐产生。推荐条件包括:
(1)热爱学校,了解学校,熟悉招生政策,了解当地生源状况,热心招生宣传工作;
(2)具有一定的招生宣传经验和社会资源,有较强的语言表达和人际交往能力;
(3)年龄不超过 50 周岁的在职职工;
(4)年富力强,身体健康;能吃苦耐劳、甘于奉献,服从组织安排;
(5)能协助组长开展有关招生宣传和优质生源基地建设工作;
(6)遵纪守法,廉洁自律。
3. 招生与就业指导处根据申报情况与相关单位协商拟定负责的省份,报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后确定。
4、2017年,招生宣传责任单位启动有关工作。
三、工作要求
1. 各二级单位必须高度重视招生宣传工作,成立以单位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的招生宣传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制定招生宣传工作方案,组织申报,并安排招生宣传具体工作。
2. 各院(系)至少负责一个外省(直辖市、自治区)的招生宣传工作。有条件和积极性的院(系)可以申报两个省份。
3. 鼓励机关职能部门积极申报。
4. 请各二级单位于5月5日前将《湘潭大学大学招生宣传工作责任单位申请表》(见附件三)交至服务大楼117室,并发邮件至:tm00011@163.com。
联系人:唐敏 联系电话:58292867
附件:1.湘潭大学2017年招生宣传实施方案
2.2017年省外招生宣传分组方案(待申报)
3.湘潭大学招生宣传工作责任单位申请表
湘潭大学招生与就业指导处
2017年4月25日